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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篮球比分:印发*篮球比分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24〕186号

时间: 2024-12-26 11:48 来源: *篮球比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篮球比分工业园区、*篮球比分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篮球比分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篮球比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篮球比分市重大行政决策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监督管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篮球比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综合研判,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四条决策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影响等因素,确定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计划。

决策实施单位可以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后评估承办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的,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可以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后评估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熟练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相关人员参与评估工作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的,后评估承办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明确未经委托人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或用拆分的方式变相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评估承办单位应当对评估成果进行验收,不符合委托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组织评估;符合解除委托协议条件的,依法解除委托协议。

第十条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后评估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文献检索等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后评估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评估。

后评估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应当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将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五)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六)评估结论,提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建议;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参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后评估承办单位、决策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决策机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后评估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

(二)决策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未按规定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的;

(三)决策实施单位未及时贯彻落实决策后评估结果的。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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